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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历史考证大辞典》(Historisch-kritisches Wörterbuch des Marxismus)由德国柏林“批判理论研究所”组织编纂,600余位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专家参与。辞典收录了1500余条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意义重大的词目,涵盖马恩作的核心概念。词条由权威专家执笔编撰,附有文献来源信息,供读者查阅。大辞典以它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实用性,为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提供了一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平台。
《马克思主义历史考证大辞典》第二卷收录了德文首字母以B、C、D开头的99条词目。每个词目另附有阿拉伯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译名,以及参考文献。
资产阶级(Bourgeoisie)
A: būrdjūwāzīya.
E: bourgeoisie, middle classes.
F: bourgeoisie.
R: buržuazija (буржуазия). – S: burgesía.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斯·施蒂纳(Max Stirner)因为“随心所欲地”将“德语中‘Bürger’这个词……一会儿解释为‘citoyen’(公民),一会儿解释为‘bourgeois’(资产者)”而被批判。(DI,MEW 3,第184页)虽然该词在词源学上与“资产阶级”出处相同(Canard 1913,第32页;Riedel 1972,第672页),但是其内涵意义的发展却不同。马克思经常采用法语概念或者有意识地谈“政治市民”(politischer Bürger),用以与“国家公民”(Staatsbürger)相区分。(MEGA I. 2,第87 页;MEW 1,第281页)对“Citoyen”(公民)作的“St-aatsbürger”(国家公民)的翻译1789年出现在维兰德(Wieland)主编的《德意志墨丘利》(Teutschem Merkur)(参见Feldmann 1904/1905, 第339—340页) 中, 但只是一种辅助设计。德国的“Bürger”(市民) 介于“Bourgeois”(资产者)——作为一种指向经济要素的地位名称——和本质上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定义的“Citoyen”(公民)之间。
这种意义上的“市民阶层”(Bürgertum)在语义学上的所指比“资产阶级”要宽泛,并且没有后者那么适合于指称一个通过经济利益和地位而定义的阶级。比如,一个共和国的“公民”(Bürger),即“国家公民”(Staatsbürger),在享有相应的权利时就可以是无产者。在法国革命中,“资产者”(Bourgeois)这一表述从法律术语转变成了阶级名称,并且获得了一种贬义的内涵意义。(Meschke 1952;Militz 1979,第199—200页)
在英语中,这一翻译问题恰好要反过来看。法语的citoyen(公民)相当于英语的citizen(公民);而在指称“资产阶级”时,却往往使用中等阶级(middleclasses)这一名称。在其《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前言中,恩格斯倡导了一种语言规定,将“Mittelklasse(中等阶级)这个词……经常用来表示英文中的middle-class(或通常所说的middleclassees),它同法文的bourgeoisie(资产阶级)一样是表示有产阶级,即和所谓的贵族有所区别的有产阶级”(MEW 2,第234页;比较Marx,MEW 8,第355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的主编因此说明,这一“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用英语撰写的作中经常被使用的词语中等阶级”是“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译作资产阶级的”。(第XV页)
在马克思的早期哲学作中,“资产者(资产阶级)”这一概念出现在就黑格尔(尤其是在RPh,§§182—256)的市民社会概念展开的争论中。这一争论引出的问题是资产者(bourgeois)、公民(citoyen)和人(homme)——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的情况下——处于何种关系中?黑格尔承认,市民社会中个体的行动是自利的。他们“作为这种国家的市民来说就是私人,他们都把自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 187)。对他来说,“市民(资产者)”在“整个市民社会中”构成了对象;相反,从“需求的观点看”,“具体的观念,即所谓人”则是这种对象。(§ 190)“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马克思在其批判中写道,“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原文缺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中此处含有的‘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据该必威手机app补。——译者)。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但是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MEGA I. 2,第86页;MEW 1,第281页)
在《论犹太人问题》(Judenfrage)中,马克思为宗教信仰自由作了辩护,称其为人权和私事。其论点是,虔敬的人,“某个特殊宗教的信徒”,跟自利的人即资产者一样处于与公民的同一种矛盾中。(MEGA I. 2,第149页;MEW 1,第355页。参见Haug 1993, 第211页;Claussen 1987,第69页)就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那样,与公民的对立在此还是核心问题。(MEGA I. 2,第159页,MEW 1,第366页)在黑格尔通过私利来规定资产者时(“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RPh,§182),《意志意识形态》却加入了一种新的规定:“对资产者来说,只有一种关系——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对资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都只有在他能够把这些关系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甚至在他发现了有不能直接从属于剥削关系的关系时,他最少也要在自己的想象中使这些关系从属于剥削关系。”(MEW 3,第395页)已经在此处,但首先是在《共产主义原理》(MEW 4,第361—380页)《共产党宣言》等政治纲领论中,资产者—无产者这对对立概念占据了核心位置。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资产阶级这一术语最终越来越多地隐退到了“资本家阶级”这一功能分析概念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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